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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应用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编辑: admin    发布日期:2010-12-22 00:00:0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试行)》。
    第二条 本《规定(试行)》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接受学院的就业指导和必要的就业帮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院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于报到期内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院请假,且请假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报到后,学院在省教育厅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教育部教学[2007]3号文件)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取得学籍的,及时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院教务处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的日期到学院系部报到,缴清学费和有关费用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到校的学生,必须提前向学院请假。请假学生返校后持有关证明到相关部门补办报到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请假逾期两周不到校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电子注册。
    1.学年学籍电子注册时间:每年8月1日至10月30日为学年注册工作时间段。
    2.学年学籍电子注册范围:
    (1)学年注册仅针对普通高职在校生,包括:统一录取、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港澳台侨、普通专升本、澳港台侨、民族班等。
    (2)全体普通高职在校生都必须进行一学年一度的电子注册。
    (3)大一新生要新生注册,即将毕业的学生也要注册。
    (4)已经毕业或因故离校但仍然滞留在学籍库中的学生应及时清理。
    3.学年注册的5种状态
    (1)待注册:每年8月1日,所有原本“注册学籍”的在校生状态都会变成“待注册”,表示需要重新进行学年注册。对于所有待注册的学生,都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年注册,把注册状态变成其它几种情况。
    (2)暂缓注册:由于欠缴学费等原因,暂时不予以学年注册。该注册状态不会自动变成“待注册”,如果我院不做改变,就会一直保持“暂缓注册”状态。学生补缴学费后,我院可以随时将其学籍状态由“暂缓注册”变成“注册学籍”,查询平台会实时更新。
    (3)保留学籍:由于参军等原因,标记为保留学籍。该注册状态不会自动变成“待注册”,如果我院不做改变,就会一直保持“保留学籍”状态。参军复员回校继续学习时应及时注册学籍,同时应予以降级。
    (4)注册学籍:完成学年注册后,学生的学籍状态就变成“注册学籍”,表示该生在新的学年已经获得了学籍资格。
    (5)休学:办理了休学手续的学生,学生的学籍状态就变成“休学”。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的首次考核成绩、学分及补考(重修)成绩等均载入学籍卡片。学籍卡片一式二份,一份学校留档,一份归入本人档案。
    一学期中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总时数三分之一者,或缺做实验、实习时数达三分之一者,或实验、实习考核不及格者,或经任课教师随机抽查三次旷课,或缺交作业达学期总次数的三分之一者,均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终考试,该课程必须重新学习。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考试课在每学期结束时,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考试。考查课由系部安排,在该课程的最后一次课进行考试。考试或考查课的划分以教学计划为依据。
    (一)学期考核成绩的评定,一般按期末考试占60%,平时成绩占40%评定;实行期中考试的学期成绩,按期末考试占60%,期中考试成绩占20%,平时成绩占20%评定。
    (二)平时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平时测验成绩等由任课教师综合评定。
    (三)统考及技能鉴定的课程,其结课成绩按有关规定记载。
    (四)按下列规定计算课程门数:
    1、课程分多个学期讲授,每个学期都要进行考核,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2、凡考试课、考查课、时间在一周及以上的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毕业调查报告、各种实习和独立设课的实训课考核,均按一门课程计;
    3、课程需参加统考的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标准者,如以前有补考不及格课程,不再计算该课程不及格门数;
    第十三条  课程结束时由学院安排的考试为首次考试,获得考试资格的学生必须参加。如学生无法参加考试,须在考试前向所在的系部递交书面缓考申请,并附缓考原因证明,经系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随课程补考进行,缓考后不再有补考机会。
    未办理任何手续而未参加期终考试的学生,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均无资格参加下学期的课程补考。
    第十四条  每学期考核成绩不及格且未达到留降级条件的学生,可以参加课程补考。补考安排在下学期的第四周前进行完毕。补考仍不及格者,在毕业前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补考成绩均按及格和不及格载入学籍卡,并注明是补考成绩。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院的考试考场规则,严禁考试违纪和作弊。凡考试时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学生,该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记,学院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于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道德修养的考核,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一般来说,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我国高校目前的专业学科状况及其办学条件,学生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新生未满一学期者,一般不得转专业,也不得跨类转专业,每一位学生最多只能转一次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严格审查可予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以及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院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八条  转专业的程序:要求转专业的学生在第一学期末至第二学期末期间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到教务处领取并填写转专业学籍异动申请表,经学籍异动表上规定的有关部门审批签字后,交教务处管理学籍的干事,然后报省教育厅审核确认,审核通过后,将该学生安排到新专业就读。
    学生转专业后,应修完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考核合格,方可毕业。转专业以前已修课程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相同或相近,经教务处认定,转专业后成绩仍有效。转专业后进入新班,则该班已修课程而转专业学生未修的,则转专业学生自修,参加该班的补考,但成绩作为正常考试的成绩。
    第十九条  各系(部)应根据本系各专业、班级容量等资源配置情况,在每学期期末向教务处报告接收转专业学生条件、名额,并由教务处审核汇总后向全院公布。
    第二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转学的程序:要求转学的学生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到教务处领取并填写转学学籍异动申请表,经学籍异动表上规定的有关部门审批签字后,交教务处管理学籍的干事,然后报省教育厅审核确认,审核通过后方可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到我院后后,应修完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考核合格,方可毕业。转学以前已修的必修课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为同层次或高一层次的,经教务处认定,转转学后方可有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高职学生取得学籍后,在校最长年限不得超过5年。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应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学生因到企业实习工作、自主创业或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家庭经济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以休学;
    (三)一学期累计请假时间占该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四)学校认为应休学者。
    第二十五条  休学程序:学生提出申请,到教务处领取并填写休学学籍异动申请表,经学籍异动表有关部门审批签字后,交教务处管理学籍的干事,然后到省教育厅审批,审批通过后,该学生电子注册为“休学”状态。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伤、病及创办企业等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休学两次。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保留学籍程序:学生提出申请,到教务处领取并填写保留学籍异动申请表,经学籍异动表有关部门审批签字后,交教务处管理学籍的干事,然后到省教育厅审批,审批通过后,该学生电子注册为“保留学籍”状态。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学院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到教务处领取并填写复学学籍异动申请表,经学籍异动表有关部门审批签字后,交教务处管理学籍的干事,然后到省教育厅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复学。然后学籍管理干事为该学生进行电子注册。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院提交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外地学生可寄交),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学院批准后,方可复学。
    (三)复学的学生,所在系(部)视其情况,编入原专业适当年级学习。
    (四)未批准复学者,不得擅自听课和参加课程考核。
    第三十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学院可取消其复学资格,予以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报考其它高校,应先到学院办理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手续。
    第三十二条  休学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学院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和复学资格。

                                                    第五节  升级、学籍警告、留(降)级、退学与试读
    第三十三条  学生修完本专业本学年(学期)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经考核合格,准予升级。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读必修课课程考核(含补考或重修)不及格累计达到学习期间所有开设必修课程总和的四分之一以上,而未达到留级标准的,学院给予学籍警告。
    第三十五条  学籍警告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处理,以书面形式将学生学籍警告情况通知学生本人或其父母(监护人)。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一)学生一学年内所修读必修课课程首次考核(不含补考或重修)不及格累计达该学年所开设必修课程总和的二分之一以上,而又未达到退学标准的,或一学年内经过补考后仍有该学年所开设必修课程总和的三分之一课程不及格,应编入下一年级学习。但不再重修已考核合格的课程。
    (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二年级及以上),所修读必修课课程考核(含补考或重修)不及格累计达到学习期间所有开设必修课程总和的三分之一,而未达到退学标准的,应编入下一年级学习。但不再重修已考核合格的课程。
    (三)毕业班学生,在允许修学年限内,未达到离校待考或退学条件的,应予留级。
    留级程序:
    交教务处管理学籍的干事,然后到省教育厅审批,审批通过后,该学生电子注册为“休学”状态。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生一学年内所修读必修课课程首次考核(不含补考或重修)不及格累计达该学年所开设必修课程总和的三分之二以上,或一学年内经过补考后仍有该学年所开设必修课程总和的一半课程不及格;
    (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二年级及以上),所修读必修课课程考核(含补考或重修)不及格累计达到学习期间所有开设必修课程总和的一半。
    (三)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含休学、转入低年级修读)。
    (五)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六)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院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并形成文件,学工处、教务处备案。我院不再为该学生进行电子注册。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学生所在系(部)送交学生本人,同时由学生工作处归档备案。
    第三十九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学院下达退学决定书后的7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者,由学生所在系(部)与保卫部门一起协同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考核合格,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学校对毕(结)业证书进行电子注册。
    第四十二条  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校学习年限未达到学院规定的在校最长学习年限,获结业证书的学生,可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向学院申请补考、重修不合格课程,成绩合格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重修成绩不合格的,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二)在校学习年限达到学院规定的在校最长学习年限而结业者,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三)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院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生应按入学时确定的学习类型和学习形式获得学历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院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四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辅修某些课程合格者,由学院出具辅修课程学习证明(此种情况,辅修课程学分不计入学生总学分)。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由学院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院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条  学院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院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在校内私设电台;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生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按《江西应用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试行)》之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经院团委审批后,报学院批准。
    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九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院将社会实践纳入学生培养计划,由院团委根据《江西应用工程职业学院社会实践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组织实施。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管理规定详见《江西应用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十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六十一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具体规定详见《江西应用工程职业学院校园网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十二条  学院要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学生住宿有关规定详见《江西应用工程职业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试行)》。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三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将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第六十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生违纪达到任何一类处分,应及时做出。
    第六十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开除学籍、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性质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从事色情服务或色情活动等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详见《江西应用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
    第六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六十九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七十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告知本人或其家长、委培单位。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七十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主管学生副院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监察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十四条  学生如对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程序及办法详见《江西应用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第七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六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七条  从处理(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申诉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在学院下达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后的7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者由学生所在系(部)与保卫部门一起协同办理。
    第七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规定(试行)》从2009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江西应用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试行)》由学院授权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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