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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应用工程职业学院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编辑: admin    发布日期:2010-12-22 00:00:00    浏览次数: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分(理)学生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业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要求撤消处分(理)的行为。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所有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
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二、申诉的受理
第三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知道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受理申诉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五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书面申诉申请,并附上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通讯地址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六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七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
                                               三、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八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召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成员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九条 专门的申诉委员会一般由五人以上组成,申诉委员会由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与申诉事项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其它部门的有关人员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十条 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申诉委员会认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则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以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十二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三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五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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