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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应用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规定
编辑: admin    发布日期:2010-12-22 00:00:00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维护我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依据教育部2005年3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所有在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原则:
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五条 给予处分的一般步骤:
(一)责成犯错误学生写出书面检查交所在系(部).
(二)所在系(部)必须对学生所犯错误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由学工处、教务处、保卫处单独或与系(部)一道对学生所犯错误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学生所犯错误事实和性质及认错态度,提出处理意见.
(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系(部)审批,处分决定由系(部)公布,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工作处讨论后报院行政讨论决定,处分决定由学院公布.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报省教育厅备案.所有学生违纪处分,由学院下文,学生工作处均应备案、进档.
(四)留校察看处分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有立功表现,可提前解除,表现差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听取学生本人或学生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之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监察科).
(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之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八)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九)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无理起哄吵闹,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特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三)违反安全和消防管理的(破坏或者移动消防设施,擅自修改或者移动安全标志,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到校内,堵塞消防通道),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将宠物带进教室、实验室、宿舍区、办公室等场所的,给予警告处分.
(五)违反学院规定,在校内外酗酒并产生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参与制作、复制、出租或传播淫书、水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参与非法制造、买卖、使用、传播毒品或者其它禁用药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参与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九)私自涂改、伪造证件、公章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非法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受到公安部门处罚者,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但缓期执行者(属过失犯罪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收容审察释放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受到处罚,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男女交往过程中,不注重自身道德修养,给对方造成身心伤害或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视其作案价值多少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2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200元―8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800元―1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作案价值1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多次作案,累计次数达3次或其价值总额在1000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虽未窃物,但经保卫公安部门确认有偷窃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条 损坏公共财物,视其情节及价值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物,价值100元以下者,除照价赔偿外,同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物,价值100-300元者,除照价赔偿外,同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故意损坏公物,价值300-800元者,除照价赔偿外,同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 故意损坏公物,价值800-1500元者,除照价赔偿外,同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 故意损坏公物,价值1500元者,除照价赔偿外,同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宿舍留宿异性者和留宿于异性宿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态度恶劣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学校住宿要求未经批准擅自校外租房住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使用违章电器、炉灶,私自接电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宿舍或者楼道内焚烧物品、使用明火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灾的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五)不遵守宿舍作息时间,无理取闹,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屡犯者,从重处分。
(六)不请假在校外住宿或通宵上网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肇事、策划、打架、伪证、参与、提供凶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
(1)公共场所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给予警告处分。
(2) 公共场所不守秩序,不听劝阻,恶语伤人,造成混乱或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用语言挑逗,或以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混乱或者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动手打人,但未伤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情节轻微者,给予记过处分。
(6)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7)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甲级或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持凶器打人或威胁他们,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9)殴打教职员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 
策划打架,情节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致他人轻伤 ,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毁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打群架,根据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伪证者
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参与打架且做伪证者,从重处分。
(四)参与者
(1)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致使殴打事态发展,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2)虽不是主要打架者,但参与其中,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虽不是主要打架者,但参与其中并促使事态恶化,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提供凶器者。
(1)为他们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在学校非法存放、携带匕首、三棱刀等管制刀具未使用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 参与赌博者
(一)一次赌博,赌金(包括物品作价,下同)总额在100元以下者,没收赌金,并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次赌博,赌金总额在100元-300元之间,没收赌金,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次赌博,赌金总额在300元-800元之间,没收赌金,并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次赌博,赌金总额在800元-1000元之间,没收赌金,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次赌博,赌金总额在1000元以上,没收赌金,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两次以上赌博,加重一级处分。
(七)因参与赌博,受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学籍处分。
(八)对组织者或提供赌博条件者(含赌具,场所、放风等),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超过进出校和宿舍大门时间又以不当形式进出或强行进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有其他情节,加重处罚。
第十五条 旷课累计达到下列情况者:
(一)15-20(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算,下同)节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20-39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40-59节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60-79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80节以上(含80节)省,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仅因旷课而给予学生记过处分,需该生已经因旷课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仅因旷课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需该生已经因旷课受到记过处分;仅因旷课而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需该生已经因旷课受到留校察看处分。
(七)入学后的旷课累积计算。
第十六条 有下列作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考试(含考查)舞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为舞弊提供条件,也属舞弊行为,其处分与舞弊者相同。
(三)连续或者二次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学校日常纪律或卫生规定等,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下列处分:
(一)达三次以上违纪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三次以上违纪,且影响较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四次以上违纪,视其态度及影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 违纪后,认错态度差者。
(二) 已受过处分者。
(三) 威胁、打击调查取证人、揭发人,阻碍处理进行者。
(四) 企图蒙混过关拒绝交待检查者。
(五) 擅自撕毁、涂改处分决定者。
第十九条  同时有几项违纪行为,合并处分,必须高于最严重一项违纪应给予的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处分学生后的相关工作
(一)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生效后3天内办好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对受处分的学生(开除学籍外)所在系(部)应指定专人负责考察其受处分后的表现,定期填写《受处分学生考察情况表》。
(三)对受处分学生的学习、生活等其他活动,应与其他同学一样对待。受记过以下处分者半年之内、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一年之内不能参加评先评优和奖学金的评定。
(四)对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干部,应撤销其所担任班、团、学生会的职务。
第二十一条  解除处分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在处分期满后一个月内,可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报告,申请解除处分,记过(含)以下处分经系(部)批准即可,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经班主任、系(部)书记签字同意后交学工处,学工处审批后呈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二)处分决定和解除处分的决定均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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