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在学生中开展创“三好”、争“先进”活动,是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健康发展,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格人才的一项重要措施。学校每学年在学生学年综合测评基础上评选、表彰一次取得优异成绩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级” 。
第二条 为使创“三好”、争“先进”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办法
第三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1、“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本学年无违纪行为;
(2)思想品德高尚,生活俭朴,乐于助人;
(3)本学年内所学各门课程(必修课、选修课、实习等)均合格,无重修课程;
(4)身体健康,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5)“三好学生”综合排名列班级前20%,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优秀学生干部”综合排名名列班级前50%,且学生干部任职须在半年以上。
2、评选比例:
(1)“三好学生”评选人数控制在本系(部)学生总数10%以内;
(2)“优秀学生干部”评选人数控制在本系(部)学生干部总数15%以内。
3、评选程序:
(1)各班在辅导员组织下,对符合上述条件者,进行综合排名,选出班级人数20%的侯选人,按2:1的比例确定,采取全班学生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得票多少及辅导员综合测评(学生投票占70%,辅导员评价占30%)产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人选。
(2)各班将选出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人选名单报系(部)审查,由系(部)张榜公布,征求同学反馈意见后报学工处审查;
(3)学工处审查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4)未注册者不予参评。
4、表彰办法:
(1)“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由学校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
(2)“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荣誉证书的复印件,经系(部)、学工处审核后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条 “先进班级”评选办法:
1、“先进班级”评选条件:
(1)有良好的班风,全班同学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现象;
(2)有良好的学风,各科平均成绩高,重修人次较少;
(3)积极参加学院、系(部)组织的活动,班级课外活动丰富多彩;
(4)班委会,团支部干部作风正派,团结协作,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坚持班会制度;
(5)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认真负责。
2、评选比例与程序:
(1)各系(部)按本单位在评班级总数的10%评选;
(2)各系(部)审查之后张榜公布,收集反馈意见;
(3)各系(部)审查确定之后报学工处审核;
(4)学工处报主管校长审批。
3、表彰:
“先进班级”由学院表彰,颁发奖状、奖品或奖金。
第三章 附 则
第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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