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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应用工程职业学院国家助学奖学金评审办法
编辑: admin    发布日期:2010-12-22 00:00:00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做好资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2005]25号《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各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普通大专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普通大专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普通大专学生。
        二、资助形式
        国家助学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三种形式。国家奖学金以奖励各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为目的;国家励志奖学金以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目的;国家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目的。
        三、申报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基本申报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现象(如经常迟到、早退、旷课、打架、赌博、抽烟、公开谈恋爱、酗酒、通宵上网玩电脑游戏等)。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综合素质高,无不良信誉记录,操行评定等级为优秀。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秀优异(考试科目平均成绩85分以上,单科成绩80分以上),连续两次被评为校级以上“三好学生”。
        5、在校期间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报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现象(如经常迟到、早退、旷课、打架、赌博、抽烟、公开谈恋爱、酗酒、通宵上网玩电脑游戏等)。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综合素质高,无不良信誉记录,操行评定等级为优秀。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考试科目平均成绩80分以上,单科成绩75分以上),至少一次被评为校级以上“三好学生”、“学习积极分子”、“优秀班干部”。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奢侈浪费行为,并已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三)国家助学金基本申报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现象(如经常迟到、早退、旷课、打架、赌博、抽烟、公开谈恋爱、酗酒、通宵上网玩电脑游戏等)。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不良信誉记录,操行评定等级为良好(含良好)以上。
        4、学习勤奋,积极上进,原则上上一学年考试无不及格科目。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无奢侈浪费行为,并已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四)具备下列条件者,优先享受助学奖学金:
        1、以父母的名义在生源地办理了商业贷款,且用来缴纳学费的学生;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在校生活水平明显低于学校学生平均生活水平(家庭人均年收入1000元以下);
        3、持有农村特困户资助证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家庭的学生;
        5、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单亲贫困家庭学生;
        6、孤残学生;
        7、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的特困子女;
        8、父母患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的学生;
        9、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10、因遭遇自然灾害、损失严重家庭的学生。
        (五)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助学金: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
        2、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的。
        3、学习态度不端正,上学年有一门(含一门)以上课程考试不及格的。
        4、家庭经济困难又不主动参加勤工助学,或在勤工助学等活动中表现不好的贫困生。
        5、滥用各种助学金,挥霍浪费,经常在外就餐、请客、吸烟、酗酒的学生。
        6、有个人电脑、摩托车、手机、MP3等高档消费品,平时有超过一般同学消费水平高档消费现象的(如穿名牌、戴金银首饰、使用高档化妆品、经常出入网吧、卡拉OK等娱乐场所、服滋补品等)学生。学院要求必须配备电脑的计算机类相关专业的学生除外。
        四、申报及评审程序
        1、学生根据申报条件规定,通过班主任向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申请(递交详细书面申请),填写学生经济情况调查表、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情况调查表及在校表现情况表;
        2、暑假到父母单位或所在街道委员会或村委会开具贫困证明,同时加盖乡(镇)或街道办公章,证明必须详细写明学生家庭贫困的具体原因(申请奖学金者可省略此项)。
        3、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奖学金预算金额资助名额及有关文件精神,制订学校评审方案,将名额分配情况下达给系(部)。指标分配根据各系(部)在校贫困生规模按比例分配,适当向设有采矿专业的系(部)倾斜;
        4、班主任组织本班学生根据拟申请助学奖学金的同学在校消费水平及日常表现进行公开评议,拟定本班获得助学奖学金的学生名单并提交给学生经济困难认定评议小组。
        5、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6、认定评议小组根据本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和品行、学习等在校表现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困难档次及拟资助方式、资助金额,报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
        7、系(部)认定工作组要对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进行认真审核,并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复查,同时在本系(部)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8、学院资助办结合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班主任、年级认定评议小组及系(部)意见组织复审,复审通过后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七天。如师生有异议,资助办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及时答复。
        9、学生经评议合格、通过审批后填写相关表格。
        10、学生资助办将正式确定的资助对象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11、公示期内,若发现弄虚作假以及不符合评审条件的,将取消其助学奖学金评选资格,公示完毕,若发现学生不符合评审条件,取消其助学奖学金评选资格,追回领取的助学奖学金,并按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12、学生助学奖学金评审工作重点放在系(部),请各系(部)负责人、经办人及班主任务必按学院规定条件认真审核,确保助学金真正发放于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杜绝弄虚作假评选不公正现象。一旦出现学生举报助学金评选分配不公正的现象,将严肃查处,并从严追究系(部)相关人员责任。
        五、发放方式
        1、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于评选结束后下一学期一次性发放;
        2、国家助学金于评选结束后下一学年由院学生资助办按学期领出分月发放或汇入学生银行储蓄卡。
        七、补充说明
        1、原则上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次国家助学奖学金,特别优秀者可按学年连续申请,但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2、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对资助者有异议的(即认为受资助者不符合评审条件的),可拨打举报电话或向学生资助办提出意见,学院应在一月范围内给予答复。
        3、获得助学奖学金的学生不得将助学奖学金用于请客、吃喝、送礼、购买奢侈品等不正当消费。否则,将全部追回助学奖学金,并在全校通报批评。在获得助学金或奖学金后一年内受到处分的学生,学院将取消其助学金或奖学金评选资格,追回领取的助学金或奖学金。
        4、各班班主任应本着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要求,对学生的思想品德、课外活动、学习成绩、在校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严格把关。
        5、各系(部)和学生资助办要在新生入学后一个月以内完成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认定工作。建立贫困生档案,并认真做好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贫困家庭学生。
        6、学生资助办和财务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助学金管理,对助学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财政、审计、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7、学生资助办要及时建立资助学生档案制度。将有关学生本人签字的助学金发放凭证分年度登记造册,同时,将公示名单现场拍照。
        8、各系(部)及相关部门要加大对该项助学政策的宣传,使其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贫困生深切感受党和政府的温暖。
        9、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资助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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